2008年10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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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害公民向问题奶粉索赔“路线图”

  【核心提示】
  目前正在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的一岁患儿小涛,因从出生后喝了百余袋三鹿奶粉,导致肾、尿道和膀胱长满结石。日前,小涛父母已经委托律师,向河南省镇平县法院起诉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,索赔医疗费等共计15万元。此案为国内消费者正式起诉“毒奶粉”首案。此后,陆续有受害孩子的父母向三鹿索赔。
  三鹿公司公告称,受污染的奶粉为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,市场上大约有700吨,保守估计,三鹿受污染奶粉全国的潜在受害者可能超过3万人。
  为了维护众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,本期《识法》特为消费者介绍相关的索赔法律知识。

  法律依据
 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 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一条: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  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: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。
 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  (一)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,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应当符合该标准。
  ……
  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条: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;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:
  ……
  (二)不符合以产品说明、食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。
  ……

  证据收集
  进行索赔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,不能因为生产厂家的承诺而放松证据准备。在索赔过程中,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,都可能导致索赔达不到预期目的。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:证据有下列几种:(一)书证;(二)物证;(三)视听资料;(四)证人证言;(五)当事人的陈述;(六)鉴定结论;(七)勘验笔录。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  就三聚氰胺问题奶粉而言,以下证据都应该注意收集:
  1、购买问题奶粉的发票和超市小票;
  2、遗留的问题奶粉包装和说明书;
  3、问题奶粉的退货凭证;
  4、患病儿童的疾病诊断书、住院的病志病历和相关体检单;
  5、必要的医学鉴定。
  以上证据作为证据链条,大致可以认定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。

  索赔渠道
  解决因食品公共安全引发的群体事件,诉讼不是最好的渠道,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。
 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三条,提供了解决问题的5种途径,包括: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;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;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诉讼管辖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九条: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三条: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
  如果受害人选择诉讼,出于便利的考虑,可以将当地销售商连同生产者一并诉至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。

  诉讼时效
  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五条: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。
  所以,问题奶粉受害人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应该自疾病确诊之日起计算,自疾病诊断之日起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,即丧失诉讼时效,意味着自己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。

  专家建言

 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
  为了减少广大消费者的诉讼成本,同时更好地发挥法律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,在群体性的消费维权中,应当由以往单枪匹马式的个人维权,转变为组织化、规模化的群体维权,建立起较完备的集体诉讼制度。
  集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而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,当很多人的权益都受到损害时,只要其中有一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,其结果即可适用于全体受害者。如果建立了集体诉讼制度,那么将会为消费者的组织化、规模化的群体维权提供合法有序的途径,同时也将对强势经营者形成巨大的压力,并推动政府和司法机关履行其应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。
  省人大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  汤达金      

  完善食品安全立法
  问题奶粉事件的发生,暴露了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诸多问题,尤其是职能部门监管过程中的种种漏洞。在这种背景下,各界对食品安全法的期待更强烈,要求也更“严苛”。在我看来,透过问题奶粉事件,食品安全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:
  调查发现,问题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三聚氰胺所致。然而事件发生后,原奶收购环节的“奶站”却不明确归哪个部门监管,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。这是由于一些地方分段监管中存在各个环节之间分工不严格、多头执法、责任不明、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。在过去,承担食品监管职能的部门仅仅是以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,容易造成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、配合不够等问题,因此需要立法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。
  其次,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行几个部门分段管理的模式:农业部门、质监部门、工商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等部门分管食品生产、流通、消费等环节。这种监管模式职能交叉,很多政府部门工作涉及食品安全管理,但又都无法对食品安全负全部的监管责任,出现问题各部门往往相互推诿,形成了管理漏洞。因此,应当建立统一、高效、责任明确的监管模式,从食品源头入手,对生产、贮运、加工、包装、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监管。
  此外,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,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出自各个部门,繁多而杂乱。一些不起作用的标准,不但对食品安全毫无约束力,还给企业增加了负担,因此必须明确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,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,做到科学合理、安全可靠。
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  董耿      
  □本版策划、整理 朱立宪  配图为资料图片